上海再推“12条”支持科创中心建设
2017-05-26
5月25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布《关于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共有12条,主要包括:一是深化自贸试验区商事制度改革,助推新兴行业发展;二是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三是推进“多证合一”和全程电子化登记,提高注册便利化水平;四是开展企业名称登记改革,推行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五是放宽科创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六是简化股权激励登记流程,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七是重点服务“一带一路”企业,聚焦重点区域和重大项目建设;八是推行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九是拓宽科创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科创企业做大做强;十是加快商标知识产权发展,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十一是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十二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意见》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本单位名义或者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根据转化方案或者约定,将投资形成的股权奖励给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上述股权转让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在工商登记时免于提交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文件。探索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
同时,该市在全国首创推出《上海新兴行业分类和经营范围指导目录》。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支持人工智能科技、标准化服务、大数据服务等新兴行业发展。此外,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科创企业,可利用科创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平台内的集中登记地作为其住所申办登记。科创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符合住所集中登记地要求的,入驻企业在工商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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