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具有四大亮点
2017-04-24
上海市人大4月20日表决通过《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具有四大亮点。
一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拥有“转化自主权”。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同时,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案并自主实施。
二是高校可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或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披露报告,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申请、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制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等工作。同时,要求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在转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三是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包括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为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提供融资、保险支持;加强产学研衔接。
四是明确收益如何分配。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在成果转化后给予相关人员奖励和报酬。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以及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转让许可净收入、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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