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将预算审查监督扩至乡镇
2017-04-21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日前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条例草案将预算审查监督的使用范围由“市本级”扩大至“市、区、乡镇”三级。
《条例(草案)》拓宽了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进一步明确预算公开的主体: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各级政府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同时,细化了预算初步审查制度,明确市、区、乡镇三级人大预算初审的主体,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预算初审权。此外,预算初审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列明了政府提交预算初审的材料清单、工作环节和时间节点。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推进财政、税务等部门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信息共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人大代表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人大代表询问;政府相关部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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