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意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2016-12-06
12月5日,江苏省政府公布《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政府债务必须通过政府或财政部门举借,其他国家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政府性债务,也不得通过政府显性或隐性担保等方式举借企业债务。
《意见》规定,要锁定政府或有债务存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新发生的政府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优先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建设,优先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一般债券资金应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专项债券资金应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
《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情况、增减内容及其主要项目建设情况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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