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要讯

长三角要讯

> 长三角要讯 > 上海拟立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上海拟立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016-11-11

          11月9日,《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初审。

        《条例(草案)》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转化方面的自主权作了规定:一是明确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二是明确奖励实施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案并自主实施。

         《条例草案》明确,相关责任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转化工作,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一是明确约定优先原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在成果转化后给予相关人员奖励和报酬;二是对高校院所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即可以从转让、许可净收入,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或者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三是明确高校院所转化“净收入”的计算方法。采用“净收入=收入-转化过程中的直接成本”的做法,将收入扣除实施转化时直接发生的费用,如成果维持费、中介费、评估费等,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成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安亭路126号邮编:200031电话:021-64728756

浙江省驻上海办事处  版权所有   Copyright zjszhb.com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