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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台人才新政30条 包括七大亮点 2016-09-26

          上海市9月25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共30条,有七大亮点:

          一是更积极更开放向海外引才。探索对在上海自贸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简称“双自”地区)工作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自贸试验区或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允许注册在“双自”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聘用世界知名高校应届毕业生来沪就业。

        二是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重点引进建设“四个中心”等、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优先引进重大科学工程、重要科研公共平台、大科学研究中心等领域高层次人才。

         三是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在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聘任、考核评价、收入分配等管理权下放。高校、科研院所在编制限额内自主引进人才,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备案和审批。

         四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政府部门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逐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用人主体、行业组织等。职称不作为申报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的限制性条件,逐步与相关福利待遇脱钩。

         五是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

        六是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探索实行体现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七是营造人才宜居宜业环境。鼓励大型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不超过15%;在上海部分三甲医院实施国际医疗保险结算服务;在海外人才集中的区域增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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