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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30条”首项配套政策出台 2016-09-27

         9月26日,上海多部门出台人才“30条”首项配套政策——《关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直接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对接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简称B证),将B证打造成《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相关待遇在上海落地的平台。此外,《实施办法》还在B证持证人现有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B证持证人在长期居留、简化通关、民生保障等多个方面的待遇,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持B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专才,可按规定申请《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人才专项。二是持5年有效期B证的外籍人才,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人才证明,向市公安局申办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三是持3年有效期B证的香港、澳门专才,可在放弃港、澳身份的基础上,申请办理该市常住户口。四是凡是持有2年以上有效期《外国专家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简化材料,直接申请2年以上有效期的B证。五是持有效B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简化手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高层次人才证明,以个人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海关给予通关便利。六是持有效B证人员在该市就业期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后,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发生变动时,可转移接续。七是持B证人员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该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自住住房的房租或物业费等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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