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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价局等三部门联合对公立医院医疗器械限价 2016-07-04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出了规范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通知,《通知》规定,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对于不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不得向患者收费。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属于2015年7月1日以前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暂按顺加不超过10%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400元的加价额),今后本市将继续降低加价水平;属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或已在销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价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00元的加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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