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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 2016-06-16

         6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上海法院深入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根据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的决策部署,以试点先行、分步实施为原则,指定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静安、虹口、普陀、长宁等4家区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长宁等4家区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由上铁法院管辖,其他区(县)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按原管辖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上铁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上海三中院;当事人认为上铁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向上海三中院申请再审;长宁等4家区法院的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审查仍由四家区法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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