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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用电条例》6月1日起实施 2016-05-31

         6月1日,《上海市供用电条例》正式生效实施,这是上海市供用电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强化了电力用户权利的保障,增加了供电企业服务义务。《条例》明确,若因进行检修而停电,供电企业至少提前七日在相关社区、供电企业网站和服务应用软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或者通过本市媒体公告。同时,《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合理设置抢修驻点,安排人员和车辆,提升抢修标准化服务水平,缩短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规定外环线内不超过60分钟,外环线外不超过90分种。

        此外,对于用户行使中止供电和电费收取有异议的,《条例》明确了供电企业的答复时限,如对中止供电异议需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对电费收取异议需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条例》还细化了办事公开制度,在该市电力公司下属79个供电营业窗口、95598服务网站、掌上电力APP等对外渠道公示用电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以及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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