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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采取四措施注销“僵尸企业” 2019-07-22

 

        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针对“僵尸企业”注销过程中“四大硬伤”,拿出破解之道。

        一是走通堵点。对于因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账册、文件灭失,企业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正常清算的“僵尸企业”,在履行相关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后,仍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公司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可凭人民法院有关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二是简化材料。破产企业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企业人员下落不明,履行清算程序后,仍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无法取得税务部门清税证明的,清算人或管理人凭有关裁定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时,登记机关不再收取清税证明;

        三是保障权益。通过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仍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的,由人民法院在相关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中,载明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内容。公司注销后,债权人仍可以依法向清算义务人或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主张其合法权利;

        四是明确义务。设有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的企业,在终结清算程序前,应对其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进行相应处理,避免因母体或股东主体资格灭失而产生新的“注销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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