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在全国率先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环境资源法庭
2019-02-28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在全省范围内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在部分法院设立9家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由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此举打破了按照行政区域布局法庭的原有模式,在全省范围内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在全国尚属首次。
9家环境资源法庭分别为: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在灌南县人民法院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通知明确,指定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江苏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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