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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意见改革国企工资决定机制 2019-02-27

       近日,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重点提出四方面改革措施:

       一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和行业特点,采取不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对于以完成战略任务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的功能类国有企业以及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根据完成任务和提供服务等情况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二是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落实工资分配自主权。企业自主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后执行。

       三是完善工资内部分配管理,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兼顾市场竞争力和工资持续增长能力,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人才倾斜,逐步理顺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服务人员等各类岗位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

       四是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企业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监事会落实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上海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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