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2018-09-18
日前,江苏省正式公布《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以及三种情形下需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计划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施方案》中最大的亮点就是该省结合实际情况,对政府部门间的分工事项作了具体明确。该省环保厅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会同该省卫生计生委开展环境健康相关工作。该省法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该省检察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等。
在监督保障方面,《实施方案》将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省环保督查内容。省、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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