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沿海化工园区整治方案 达不到要求就关停
2018-07-06
江苏省政府近日发布《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并同时公布《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标准》和《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企业整治标准》,全面部署开展我省沿海化工园区整治。
此次整治范围包括沿海地区南通、连云港、盐城三市辖区内所有化工园区及园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整治步骤和时间进度为:由三市进行部署,组织辖区内所有化工园区及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按照省制定的整治标准排查问题,列出问题清单报省审核,2018年7月底前完成部署和排查。2018年8月底前,三市针对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提出整治目标、整治任务和进度计划。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实施全面整治,确保整治目标、任务按进度计划完成。2019年9月,组织进行验收总结。
《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标准》共26条,从多方面推进化工园区整治,提升规范发展水平。标准明确提出,化工园区不得建设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化工园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级园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9人,省级园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5人;化工园区应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化工园区石油化工码头和港口危化品储罐视频监控覆盖率达100%;化工园区应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
《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企业整治标准》明确,园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按关停、保留两大类分类整治。关停企业的标准有2个:一是对照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规定,对具有“关停一批”的6种情况的化工企业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关停。二是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中的淘汰类、禁止类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坚决关停;按照《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江苏省化工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实施标准》有关规定,对安全、环保不达标且风险突出、无法有效控制的化工企业坚决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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