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试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01-03
《苏州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方案(试行)》日前出台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试行范围为占用土地经营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且纳入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2018年将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用地3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纳入综合评价,到2020年将全市工业企业纳入综合评价。
根据《办法(试行)》,依托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把“亩产论英雄”和“创新论英雄”发展理念相结合,用科学的指标体系综合评价企业发展质量效益,综合评价设6项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单位能耗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另设企业综合素质加分项,包括企业研发机构、商标、标准、守合同重信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环保信用、诚信纳税、发明专利等。对试点对象进行综合考评和排序,依次划分为A 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四类。
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A类的企业,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按最低档(单位税额2.5元/平方米)缴纳;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B类的企业,其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为最低档(单位税额2.5元/平方米)的保持不变,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不是最低档的,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次低档(单位税额4元/平方米)缴纳;非A、B类企业一律不予调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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