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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五方面修订科创中心规划用地政策 2017-08-14

          近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从5个方面修订了《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试行)》,聚焦实体产业发展,创新多项规划土地政策。

          一是允许工业、研发总部用地提高开发强度。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研发总部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高度不超过50米。对于有特殊产业功能和工艺需求的项目,经认定,容积率和高度指标可予以突破。

        二是坚持园区平台长期持有物业,采用先租后售方式供应产业用房。要求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物业,由园区平台持有至少50%;鼓励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向高新技术和“四新”企业提供产业用房,并明确由租转售的条件;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物业总量的30%。

         三是鼓励园区租赁住房建设,促进产城融合。增加产业园区和周边地区的租赁住房供应,筹措供应市场化的社会租赁住房用地,鼓励园区平台在产业园区内集中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房)。

         四是鼓励土地节约集约和复合利用,促进地下空间开发。进一步扩大配套服务设施比例,由不超过7%提高到不超过15%。鼓励存量工业、研发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需补缴土地价款的,给予土地价款支持政策。

        五是加强土地利用监管。通过土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对园区引入产业、产业用房租售情况等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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