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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2017-08-03

       日前,江苏省印发《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办法》明确,该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设区市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方式。其中,评价方面,重点评估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方面,主要考查各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设区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设区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设区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强调,考核结果作为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衡量文明城市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成效的重要标准。为防止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一旦查实上述问题,考核即确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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