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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立法规定全市实行“雨污分流” 2017-07-26

         7月25日,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新版的《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简称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草案拟明确该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具体来说,该市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草案要求在阳台设置污水管道,即新建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应当至少在一处阳台(露台)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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