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体系综合性地方法规
2017-06-26
6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体系综合性法规。
该市首创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通过目录管理的制度。条例明确了目录编制的内容和流程,同时针对当前“无序乱归”“信用滥用”的现象,又创设性地提出了“拟纳入的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组织评估和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意见的程序。
条例规定,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行为列入目录的失信信息。此外,列入目录的失信信息还包括: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的等。行政机关根据信息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可以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条例要求,采集个人信息的,除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外,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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