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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下月起实施全国首部地方性民用航空条例 2017-06-20

        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民用航空条例的《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

      《条例》明确,航班发生延误或者取消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公开发布有关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原因及补救措施;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以及有关驻场单位做好服务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对旅客提供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以及给予旅客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执行。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并向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报告,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集运能,快速、安全地疏散旅客。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医疗救护等公益类通用航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加强经费保障;支持通用航空单位开展农业、林业、工业、环境监测等生产类通用航空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通用航空单位拓展公务飞行、航空游览、飞行培训、私人飞行、通航短途运输等消费类通用航空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100米以上高层建筑、重点交通枢纽等,按照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直升机起降点。该省将合理规划建设通用机场,提升通航运营水平,形成国家(区域)、地区(省市)两级通用机场体系,基本实现30分钟航程覆盖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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